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
託監察人者,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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