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在查核工作完成
      之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之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
      告內揭露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
      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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