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
同場所,並永久保存。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
十五年。
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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