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檢單位應就前條之查核報告所載缺失或建議事項,於文到二個月內提
  出答覆,並依規定函報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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