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對會員之財務與業務查
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
本會派員對會員進行財務與業務查核時,會員不得拒絕或規避。
|
本會應事先擬定年度查核計畫,並按預定查核進度機動指派查核人員執
行。
前項查核人員應以具有專門學識及經驗之人員擔任之。
|
本會為進行會員之財務與業務查核及輔導之必要範圍內,得選任不具利
害關係之律師、會計師協助檢查、輔導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其所需之費
用悉由本會負擔。
|
查核作業分為表報審核與實地查核二種,以抽查為原則。
|
本會對各會員單位所編送重要表報及報備書件之審核意見,應隨時函洽
有關單位並作為實地查核之參考。
|
本會得對各會員單位辦理全面性財務與業務查核。經查核發現會員單位
之業務有欠健全、涉嫌舞弊或有重大偶發事件之缺失者,應即辦理專案
查核。
前項專案查核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查核與輔導
辦法」之規定辦理。
|
查核人員應依據信託業務相關法令規章及作業程序執行查核任務,超然
公正行使職權。
|
查核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或蓋章。
|
查核人員對於受檢單位之違規事項,經查證屬實而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
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
查核人員於查核首日可選擇營業時間開始前或營業時間結束後,適時進
入受檢單位,並向其主管人員出示查核證件。
|
查核資料之起訖日期,原則上以最近一年資料為準。
|
查核人員於實地查核時,應運用檢視、觀察、詢問與函證等方法,以獲
取充分適當之資料,所獲得之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
查核人員進入受檢單位應首先控制金庫及各種帳冊,然後進行庫存現金
、有價證券、保管品之查點及帳目餘額之核對。
|
查核人員得於查核期間要求受檢單位編製有關報表,調閱有關帳冊、檔
案及內部稽核報告。必要時得請受檢單位出具書面說明,受檢單位應配
合辦理。
|
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遇有緊急或重大事項,應即報告本會後妥善處理。
|
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將查核起訖日期、查核項目範圍等,記錄
於工作底稿,並妥善保管。
|
查核人員應於查核工作結束前,與受檢單位舉行檢討會,就查核意見溝
通討論,以求改善。
|
查核人員應於實地查核完畢後,七個營業日內擬妥明確敘述之查核報告
,並予陳核。
|
受檢單位應就前條之查核報告所載缺失或建議事項,於文到二個月內提
出答覆,並依規定函報公會。
|
本會於查核後,應為下列處置: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立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發現違反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依據查核報告輔導會員擬定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結果及處理情形,應按季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會章程、會員自律公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