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對會員之財務與業務查
  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本會派員對會員進行財務與業務查核時,會員不得拒絕或規避。

  本會應事先擬定年度查核計畫,並按預定查核進度機動指派查核人員執
  行。
  前項查核人員應以具有專門學識及經驗之人員擔任之。

  本會為進行會員之財務與業務查核及輔導之必要範圍內,得選任不具利
  害關係之律師、會計師協助檢查、輔導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其所需之費
  用悉由本會負擔。

  查核作業分為表報審核與實地查核二種,以抽查為原則。

  本會對各會員單位所編送重要表報及報備書件之審核意見,應隨時函洽
  有關單位並作為實地查核之參考。

  本會得對各會員單位辦理全面性財務與業務查核。經查核發現會員單位
  之業務有欠健全、涉嫌舞弊或有重大偶發事件之缺失者,應即辦理專案
  查核。
  前項專案查核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查核與輔導
  辦法」之規定辦理。

  查核人員應依據信託業務相關法令規章及作業程序執行查核任務,超然
  公正行使職權。

  查核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或蓋章。

  查核人員對於受檢單位之違規事項,經查證屬實而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
  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查核人員於查核首日可選擇營業時間開始前或營業時間結束後,適時進
  入受檢單位,並向其主管人員出示查核證件。

  查核資料之起訖日期,原則上以最近一年資料為準。

  查核人員於實地查核時,應運用檢視、觀察、詢問與函證等方法,以獲
  取充分適當之資料,所獲得之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查核人員進入受檢單位應首先控制金庫及各種帳冊,然後進行庫存現金
  、有價證券、保管品之查點及帳目餘額之核對。

  查核人員得於查核期間要求受檢單位編製有關報表,調閱有關帳冊、檔
  案及內部稽核報告。必要時得請受檢單位出具書面說明,受檢單位應配
  合辦理。

  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遇有緊急或重大事項,應即報告本會後妥善處理。

  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將查核起訖日期、查核項目範圍等,記錄
  於工作底稿,並妥善保管。

  查核人員應於查核工作結束前,與受檢單位舉行檢討會,就查核意見溝
  通討論,以求改善。

  查核人員應於實地查核完畢後,七個營業日內擬妥明確敘述之查核報告
  ,並予陳核。

  受檢單位應就前條之查核報告所載缺失或建議事項,於文到二個月內提
  出答覆,並依規定函報公會。

  本會於查核後,應為下列處置: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立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發現違反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依據查核報告輔導會員擬定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結果及處理情形,應按季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會章程、會員自律公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