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調處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
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立法理由〕
明定調處委員之調處應依規定之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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