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
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第九條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四項,原項次遞移為
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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