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席於宣告討論案件時,按照議案之次序逐案討論;必要時,主席得徵詢
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變更之。
討論案件性質相同或具相當關聯性者,得合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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