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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主席於宣告討論案件時,按照議案之次序逐案討論;必要時,主席得徵詢 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變更之。 討論案件性質相同或具相當關聯性者,得合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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