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
,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或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
期間或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期間,因突發
性疾病,以致傷病。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
必經路線途中,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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