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並保留條次。 二、查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業奉 總統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令修正公布予以刪除,是本條已無規範必 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