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八條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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