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埋葬或火化屍體許可證明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
  一,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二、醫師或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三、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前項屍體埋葬或火化須使用公立公墓或火化場時,應同時繳納使用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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