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埋葬或火化屍體許可證明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 一,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二、醫師或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三、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前項屍體埋葬或火化須使用公立公墓或火化場時,應同時繳納使用規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