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與通報:
  一、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
      轉檔及通報作業,惟遇有公職選舉,行政區域調整生效日期應訂於
      選舉日前四個月生效。
  二、整編生效後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局、
      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捐處、監理站、衛生所、地政
      事務所、區公所、分駐〈派〉出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三、戶政事務所應於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住戶改註戶口
      名簿、身分證,並應預先通知住戶。
  四、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加蓋
      整編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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