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地方自治,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使
  門牌編釘作業一致,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條例所稱門牌編釘(包括初編、增編、合併、整編、改編、註銷);
  道路包括路、段、街、巷、弄其區分如左:
  一、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非封閉型通道為路;路過長者得區分為段。
  二、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封閉型之社區道路得不設
      街。
  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四、既有之路、段、街、巷、弄除專案核准變更外,不另命名。

  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偶制〈左
  邊單號,右邊雙號〉,單面採順序制。

  路街之命名由各區戶政事務所會同區公所辦理(跨兩區之道路應互協調
  ),並報請本府核定。

  新建房屋須俟房屋屋頂板勘驗完竣模板拆除,以戶為單位之隔間牆壁及
  獨立出入口完工,始得編釘門牌。

  新建房屋〈含農舍〉應憑主管機關建造執照核定之樓層、戶數編釘門牌
  ,並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
  且以正門面向為準〉。其附屬之倉庫、車庫等不另予編釘門牌;地下室
  不得編釘門牌。

  房屋建造完成後,房屋所有權人、起造人、管理人、受委託人應向所在
  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初編,經戶政事務所實地查勘編釘門牌並繳納工
  本費。門牌每面新臺幣肆拾元、門牌證明每戶新臺幣貳拾元。

  機關、學校、工廠、廟宇、教會(堂)之門牌釘於臨街之正門,範圍內
  其他房屋不另編釘門牌;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可編釘。

  編釘門牌會勘後發現建物與建造執照不符者,應請申請人向主管建築機
  關辦理建造執照變更。

  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未處理前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其編釘以一
  號為限)。

  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編釘預留
  門牌號數。

  新編、改編、整編、增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列冊報由本府訂製
  門牌,並於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
  牌張貼。

  編釘門牌巷、號碼如四、四四等號碼,得抽空不編,已編釘之門牌號,
  如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認定。

  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除「段」、「樓」、「層」採國字小寫外其餘採
  阿拉伯數字書寫,一樓門牌之附號〈○之○號〉,二樓以上之門牌〈○
  號○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號○樓之○〉;地下層單一號碼者
  為〈地下○層〉,二個以上〈地下○層之○〉。

  建物申請增編或合併門牌變更戶數,申請人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可變
  更證明,並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始得申請增編或合併門牌。

  已編釘門牌之違章建築房屋,不得申請增編門牌。

  建照執照載明為防空避難室、及其他公共使用性質如管理員室、警衛室
  、遊憩間等,不得編釘門牌。

  將已連續編釘門牌號數之兩間〈棟〉以上房屋改為一戶使用者,該後列
  號數,改為「門牌保留」。

  因道路拓寬、擴建、違章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或更改路街巷弄名稱等
  ,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戶政事務所應與區公所協調,列入年度
  工作計畫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整編門牌應先協調當地居民意見後(如問卷調查等),再將整編門牌計
  畫會同區公所暨邀請地方民意代表、里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協商後
  報本府核定。

  戶政事務所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與通報:
  一、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
      轉檔及通報作業,惟遇有公職選舉,行政區域調整生效日期應訂於
      選舉日前四個月生效。
  二、整編生效後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局、
      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捐處、監理站、衛生所、地政
      事務所、區公所、分駐〈派〉出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三、戶政事務所應於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住戶改註戶口
      名簿、身分證,並應預先通知住戶。
  四、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加蓋
      整編戳記。

  原編釘之門牌缺漏或毀損致不堪使用時,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
  人得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換發門牌。原有門牌視同作廢,戶政
  事務所得收回銷毀;如戶政事務所發現有誤用之情形得逕行拆除。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得申請發給門
  牌證明書或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含附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包括下列各款:
  一、該門牌之現住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
      ,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三、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
      之文件。
  四、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或文
      書。
  五、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
      關係之文件。
  六、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公務機關得以公文查詢門牌編釘資料,如需門牌證明,仍應依規定繳納
  規費。

  經拆除之房屋,建管或工務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通報轄區戶政事務所
  註銷門牌。

  已註銷之門牌,戶政事務所不發予鋁質門牌或門牌證明、惟基於事實需
  要,可函復申請人編釘及註銷之日期。
  經查實業已拆除之房屋,尚未註銷門牌准用前項規定。

  各戶政事務所對道路命名、門牌編釘、整編工作應注意時效與進度之控
  管,定期舉行相關業務講習,溝通觀念、統一作法,使工作順利如期完
  成,並派員實地巡查門牌編釘有無缺漏,釘貼是否妥當、美觀、紮實。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