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兒童教養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諮商輔導室。
  二、活動室。
  三、教室。
  四、寢室。
  五、盥洗設備。
  六、廚房。
  七、餐廳。
  八、醫務或保健室。
  九、辦公室。
  十、其他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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