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監交人發現前任移交事項有缺漏、錯誤或程序不當時,應即通知前後任
  補行交接;發現不法情事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或機關首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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