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前條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得依附表二所定估算標準認定之。
非屬前項標準所定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
由主管建築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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