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釘之門牌,住戶應負保管責任,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釘掛 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房屋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 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牌 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