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編釘之門牌,住戶應負保管責任,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釘掛
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房屋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
    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牌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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