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 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