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
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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