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無主墳墓 照片、地點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當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起掘許可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前,應經公告三 個月確認。 前項無主墳墓,應由土地管理機關予以起掘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 灰(骸)存放設施。如需本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 應由土地管理機關負擔起掘、火化及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