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無主墳墓
照片、地點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當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起掘許可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前,應經公告三
個月確認。
前項無主墳墓,應由土地管理機關予以起掘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
灰(骸)存放設施。如需本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
應由土地管理機關負擔起掘、火化及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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