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遊憩活動之經營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吊扣營業登記證一 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或視情節之輕重停止營業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逾越第五條劃定範圍、時間者。 二、未依第六條規定停上活動者。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