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兄弟姐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姐妹之
  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及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夫
  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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