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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兄弟姐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姐妹之 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及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夫 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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