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2日

所有條文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義勇人員之福利,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義勇人員係指義勇警察、義勇消防人員及民防人員而言
  。

  本自治條例福利互助業務,以警察局為主管機關,消防局為協辦機關,
  並組成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其組織另定之。

  義勇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受益人,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支出互助人喪葬費用之人。
  三、互助人生前參加互助機關。

  義勇人員應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互助會,一次
  辦妥參加互助手續。

  義勇人員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效。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一律不予退還。

  參加互助機關應按月將新編組、退隊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
  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及互助經費計算表、收支明細表,於次月五
  日前送互助會。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按互助人數每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由
      本府編列預算並撥入互助金專戶。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二百元,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繳交互助會。
  三、民間團體捐助。

  互助事項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者,給付
      醫療費用。但全年給付總額合計以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一
      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退隊者,給付五百元,超過三
      年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及停止互助者,不予
      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扶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及已滿二十歲而
  在學無職業或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互助人撫養
  ,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殘廢或死亡者,
  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申請各項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
  証件送由參加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主管機關復審,經查明屬實後,得先行
  由主管機關墊付。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健保、勞保指定之醫療院所為限
  。
  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及其他需予急救之重大傷病,得就近送由私
  立醫療院所急診治療,急救三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給付。
  如確因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三日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核辦。

  重大傷病住院互助以二等下病房為限。但伙食費、指定醫師、特別護士
  、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費用,應由互助人自行負
  擔。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有生命危
  險者外,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互助人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經醫治終止後,確屬成為殘廢者,得依照
  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請領殘廢互助金。
  前項成殘時間之審定,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認定之。

  兄弟姐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姐妹之
  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及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夫
  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申請各項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重大傷病住院
  醫療互助金,自出院之次日起算,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各項互助金之申請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
  發生之互助金應予追回,相關人員有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
  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自治例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