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無力教養之認定,以戰死或因公殞命
  者,在生時其家屬業經本府列為甲乙丙三節享受生活扶助金有案者為限
  ,但原未列級扶助而確實無力教養子女者,得申請照市訂列級標準核定
  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