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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無力教養之認定,以戰死或因公殞命 者,在生時其家屬業經本府列為甲乙丙三節享受生活扶助金有案者為限 ,但原未列級扶助而確實無力教養子女者,得申請照市訂列級標準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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