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88
人,瀏覽人次:
93321013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列車應依號誌之顯示行駛。應有號誌顯示而無顯示或顯示不明確時,列車 應立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不得繼續進行。非經行車 控制中心之允許,並已作必要之安全措施時,不得退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