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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塑膠管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業經發給漁筏執照及漁業執照之管筏,如遇滅失報廢或拆除時,其所有 人應向本府申請註銷,其漁筏執照及漁業執照除已遺失(應登報作廢) 者外,應予繳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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