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婦嬰安置機構應有八人以上之安置規模,其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
  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
  八平方公尺;每八人至少應有二間盥洗設備;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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