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嬰安置機構應有八人以上之安置規模,其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 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 八平方公尺;每八人至少應有二間盥洗設備;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