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妨礙其
  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並報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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