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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管理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妨礙其 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並報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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