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業經公布都市計畫實施範圍,係指都 市計畫內已實施建設之地區而言。其在實施建設地區以外之私有出租耕 地,仍依規定徵收放領。 前項已實施建設地區,由建設廳、地政局會同當地縣市政府審查後,列 冊報請省政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