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
為避免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就請領獎金之新舊法依據有所爭議,爰明
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原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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