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
,其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為:
一、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經有罪判決確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新增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因該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定義較為
模糊,參照立法院附帶決議及行政院審查意見,已於一百零四年三月
十一日以部授家字第一0四0七00一六00號解釋令刊登於行政院
公報周知;因涉及民眾權益,爰將解釋令內容新增於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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