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