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