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醫事檢驗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檢驗所名稱
    。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
    業處分之醫事檢驗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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