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
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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