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
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
限送審。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