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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 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 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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