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繳納。
前項表單如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時,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以書
面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三十日內繳納;其怠
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立法理由〕
一、按現行實務作業,投保單位均係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
    ,並無以郵政劃撥繳納者,爰刪除第一項後段以郵政劃撥繳納之規定
    ,以符實際。
二、酌修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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