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繳納。 前項表單如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時,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以書 面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三十日內繳納;其怠 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一、按現行實務作業,投保單位均係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 ,並無以郵政劃撥繳納者,爰刪除第一項後段以郵政劃撥繳納之規定 ,以符實際。 二、酌修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