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據以推動更新工作,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 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 相關工作;所稱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指都市計畫應依據 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