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據以推動更新工作,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
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
相關工作;所稱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指都市計畫應依據
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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