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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受感化人經保釋後,如未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報到,或報到後潛逃者 負責監視人該管警察區(所)有關人員,應負失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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