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感化人經保釋後,如未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報到,或報到後潛逃者
  負責監視人該管警察區(所)有關人員,應負失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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