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中島支局掌理轄區內之進出口貨物通關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
  左:
  一、文書股:
    (一)貨樣管理。
    (二)收發文、公文稽催及機密文件之處理。。
    (三)進口證明書之核發。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二、進口業務一股:
    (一)連線C2、C3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
    (二)連線C2、C3及未連線屬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貨物進口
          報單之分類估價、查核簽審規定、銷證、複核、徵稅及放行等
          事項。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四)C1報單之收單及審核。
  三、進口業務二股:
    (一)連線C2、C3及未連線屬進口稅則第二十五章至第七十一章貨物
          進口報單之分類估價、查核簽審規定、銷證、複核、徵稅及放
          行等事項。
    (二)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三)C1報單之審核。
  四、進口業務三股:
    (一)連線C2、C3及未連線屬進口稅則第七十二章至第九十七章貨物
          進口報單之分類估價、查核簽審規定、銷證、複核、徵稅及放
          行等事項。
    (二)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三)後送行李、三角貿易及國貨復進口案件之處理。
    (四)逾期不報關、不繳稅及放棄貨物之處理。
    (五)轉運申請書之核銷及處理。
    (六)貨物稅證照之核發。
    (七)押金之收、退及抵繳。
    (八)稅款登錄、封帳、解繳及各項稅費報表之列印。
    (九)C1報單審核。
  五、出口業務股:
    (一)連線C2、C3及未連線出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查核
          簽審規定、銷證及放行。
    (二)仿冒商標及偽標產地案件之處理。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四)申請船邊驗放及免驗案件之受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改船或提領出倉案件之處理。
    (六)出口稅費繳納證之核發、補發、具結、暫銷及商港建設費與推
          廣貿易服務費退費之處理。
    (七)銷倉不符案件之處理。
  六、驗貨股:
    (一)進出口報單之派驗。
    (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與取樣。
    (三)繕寫緝私報告。
    (四)其他有關查驗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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