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經財政部核定選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方式之生產事業,在原核准
  免稅期限內,利用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生產設備接受國外廠商委
  託產製合於獎勵類目之產品全部輸出國外者,其所取得由國外委託人匯
  入之加工費收入,准予申請合併免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