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財政部核定選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方式之生產事業,在原核准 免稅期限內,利用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生產設備接受國外廠商委 託產製合於獎勵類目之產品全部輸出國外者,其所取得由國外委託人匯 入之加工費收入,准予申請合併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