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由法務室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屠宰稅之違章案件
  ,其情節單純,且已取具承諾書承認違章者,得逕由業務單位辦理移罰
  手續,但仍應依照有關稅法規定,於移送法院前通知涉嫌違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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