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97
人,瀏覽人次:
9143568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由法務室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屠宰稅之違章案件 ,其情節單純,且已取具承諾書承認違章者,得逕由業務單位辦理移罰 手續,但仍應依照有關稅法規定,於移送法院前通知涉嫌違章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