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
    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後改列為第三十
    九條,修正第一項序文援引之本法條次,各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聯合團體係以社團法人為成員而組成之社團,故其會員均以團體為限
    。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會員,以團體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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