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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 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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