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外國僑民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
  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長、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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