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
讀課外書籍。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移列為本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另為滿足學生閱讀需求與提升閱讀風氣,增訂寬列圖書採購預算之
規定,以充實圖書館(室)藏書量。
四、本條僅規範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閱讀課程之訂定,
至學校是否置圖書館(室)主任或組長,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
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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