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練,指為
協助不願隨同移轉者所辦理提升原有技能或轉換行業所需技能訓練,及為
協助留用人員勝任移轉民營後工作所辦理之技能訓練。
為辦理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公營事業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
編列相關預算。必要時,由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協助辦理。
從業人員於訓練期間,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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