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
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及該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
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事業移轉民營之評價作業涉
及專業領域者,應徵詢該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之意見。
前項各機關指派之代表以現職人員為限,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
評價委員會代表之半數。
直轄市、縣(市)營事業之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
權責,比照前二項規定組成之。
〔立法理由〕 一、為加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之專業審查,修正第一項後段,
明定事業移轉民營之評價作業涉及專業領域(如環保、工程等)者,
應徵詢該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之意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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