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
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如未能建立並執行前項各款制度,應委託合法設立之智慧財產權
管理運用服務機構協助執行之。
必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針對第一項各款制度進行查核,執行單
位或其委託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未能通過查核者,研發成果仍
應歸屬國有。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則不受以上各項規定
之限制。
〔立法理由〕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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