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
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施行
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內容係配
    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所為修正,其施行日期應與該
    條例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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